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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原則

理賠原則

  1. 消費者在搬家過程中,如因搬遷不當使物品損壞,一般物品須以折舊後賠償,以契約書搬遷內容賠償總金額理賠的上限總額不超過搬運費用的七成。

  2. 消費者若有特殊貴重物品如古董/鋼琴/高價藝術品/高級傢俱等,客戶需自行另向保險公司投保,在搬運過程中請客戶全程參與督導,且在搬運完成後當場清點簽收,否則事後不予理賠,無事先言明者將視同一般物品傢俱。

  3. 消費者搬運物品須自行先行打包裝箱、裝箱或包裝易碎物,若因未妥善打包而造成搬運物品損壞,或未包裝直接運因此摩擦留下痕跡,不屬理賠範圍,不予理賠 。

  4. 消費者搬運物品若有損壞遺失,應於搬遷完成三日內,若為不易發現者,應於十日內,告知業者申請理賠,預期者自行負責。

  5. 消費者搬運電腦、電器用品除外觀在運送過程中物品外觀沒有任何異狀,該類物品之電器內部的損壞,損壞責任由於難以認定,故不在理賠範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6. 消費者自行打包裝箱內有易碎物品須明顯標示,若業者不知箱內為易碎品而無不當搬遷,紙箱外觀無明顯損壞,造成易碎品損壞,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7. 能協助修繕者,以修繕完成為原則,但若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舊後之現值,則以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

  8. 如有任何爭議事項,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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